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270,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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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凱駖即楊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凱駖即楊惠玲於民國89年08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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