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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債 權 人 白心蒂
王慶彰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喬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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