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
債 權 人 張涵菁即永覲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洪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