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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賴定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師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本金請求金額前少一「及」字)。
㈢補正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本件已部分受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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