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31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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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廖榮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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