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31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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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何立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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