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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債 權 人 黃耀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立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㈢提出債務人「陳立旻(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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