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382,2024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債 權 人 黃耀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立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立旻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田心路二段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