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385,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
債 權 人 許嘉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雲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購買商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