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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
債 權 人 朱源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弘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清償協議書事由為「積欠房租」不相符。
)。
㈡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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