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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債 權 人 林憲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銓」企業有限公司、蕭炳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證物欄記載借據正本一件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聲請狀未附任何債權證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通詮企業有限公司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借據、支票、本票)。
㈤確認「蕭炳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㈥確認債務人通「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宜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㈦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為借貸關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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