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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5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美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何美花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繼承人是否繼承及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何美花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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