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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
債 權 人 喜運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稚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子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魏子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 號4樓之19)。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
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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