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70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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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債 務 人 林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⑵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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