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774,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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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炫通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泓炫通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7455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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