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81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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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楊幃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子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實際向債權人借款金額為何?及第三人讓與債權之金額為何?㈡提出雙方有無約定一期未清償,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

(依所附證物一和解書所記載,2萬元以每月2000元分期,112年11月開始給付,至113年4月共六期,剩餘四期未到期,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㈢提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相關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㈣確認債務人為林子「爲」抑或林子「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林子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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