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83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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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歐安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歐安禮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2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16.241.26.57)向債權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三)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2年9月28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0,3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記錄來源IP及身分驗證方式之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為證。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線上申辦專用)乙份。

2.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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