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905,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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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品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品臻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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