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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妤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妤柔於民國112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38,822元正未給付,其中38,229元為本金;
59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妤柔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581,533元 正未給付,其中564,843元為本金;
16,597元為利息;
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妤柔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1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74,219元正 未給付,其中71,567元為本金;
2,559元為利息;
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94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29元 謝妤柔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4843元 謝妤柔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3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1567元 謝妤柔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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