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94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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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怡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怡均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22,189元正未給付,其中21,269元為本金;

520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怡均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515,365元正未給付,其中499,538元為本金;

15,82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269元 陳怡均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99538元 陳怡均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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