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95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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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夏明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夏明靜於民國112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17,6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375元為本金;

29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夏明靜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297,996元 正未給付,其中291,227元為本金;

6,769元為利息;

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夏明靜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63,809元正 未給付,其中62,876元為本金;

933元為利息;

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95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75元 夏明靜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1227元 夏明靜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876元 夏明靜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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