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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
債 權 人 鉅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葦畯、黃偉哲、湯瑞卿、李若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黃葦畯」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長期買賣預訂契約書、約定書立約人皆為「卡通魂商行」不相符,而黃葦畯僅為卡通魂商行之負責人;
另狀附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為無效票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利息迄日為「112年9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給付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不相符。
) ㈢提出「卡通魂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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