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972,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欣
債 務 人 邱韋誠


黃繼弘



一、債務人邱韋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邱韋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繼弘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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