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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7號
債 權 人 楊雅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蔡峰佶、廖寶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2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提出「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111年9月6日借款新臺幣20萬部分,關於蔡峰佶、廖寶蓮亦為該筆債務之連帶債務人釋明文件。
如無,亦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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