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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
債 權 人 曾彥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琮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3號倫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4月15日」?㈤提出債權人轉帳10萬元予債務人陳琮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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