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99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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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金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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