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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債 權 人 王家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煒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曾煒傑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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