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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
債 權 人 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法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鈞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李法錕現為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 4樓之3)。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
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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