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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葉銀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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