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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振彥
債 務 人 陳彥吉
陳林秋珍
一、㈠債務人陳彥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債務人陳彥吉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秋珍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陳彥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債務人陳彥吉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秋珍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彥吉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債務人陳彥吉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秋珍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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