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詠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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