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倪哲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自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