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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阿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烏日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田尾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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