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1686,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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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權人張瑋灝現於法務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志騰等6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並應適當載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混淆。蓋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暨其住、居所,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志騰等6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並未詳列表明各當事人為何人,且未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僅記載債務人年籍資料詳證物1-6等語。然經核對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1-6為本票及借據影本,其上簽名潦草不清,無法辨識。經本院裁定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陳報債務人6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債務人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丘柳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再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補正事項,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丘柳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仍逾期迄未補正。是以,債權人未能提出債務人6人之身分資料,則本件債務人之身分未能特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然而債權人嗣於備齊相關資料,合於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規定之相關要件後,仍得另行聲請法院依法核發支付命令,或可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並在審理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以維權益,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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