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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4號
債 權 人 李居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甄、王丞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甄、王丞卉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現皆設籍於桃園○○○○○○○○○,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且經命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可資送達處所,債權人陳報地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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