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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林順利即林順財之繼承人
林順松即林順財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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