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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債 權 人 蔡怡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升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梁升「竑」】或【梁升「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梁升竑「住: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本件如係請求積欠薪資(含奬金),請提出兩造雇傭契約或相關任職資料、勞工局協調紀錄等。
)㈢陳報請求金額41,333元之計算式。
㈣又兩造係勞資糾紛所生債務,請確認債務人名稱究為個人或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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