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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權人楊惠惠即楊會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併予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楊惠惠」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最新姓名應為楊惠惠)。㈢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㈤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該裁定於113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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