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6738,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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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債  權  人  劉卉婧 


債  務  人  戴筱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而依卷附LINE對話截圖紀錄所示,兩造均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4日由相對人返還新臺幣400,000元,故聲請人就超出新臺幣400,000元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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