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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劉卉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戴筱翎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部分撤銷。
債務人戴筱翎應再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又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以兩造僅約定於民國110年3月4日由債務人返還新臺幣(下同)40萬元為由,駁回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其餘20萬元之聲請。
惟債權人於110年3月4日傳送帳戶照片予債務人時,已同時請求債務人應返還總計60萬元【計算式:40萬元+20萬元】之債務,迄今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債務人有返還之義務,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不利債權人部分,並命債務人為給付等語,並提出兩造LINE之其他對話紀錄為據。
查異議人即債權人之上開異議,經核非無理由。
從而,本院原支付命令關於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應予撤銷,債務人應再給付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另債權人宜於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即檢附周全證據,以免徒費不必要之程序成本,俾符合督促程序要求迅速、經濟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主文第2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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