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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
債 權 人 韓朝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啓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二筆借款金額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㈡請求利息16%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二筆借款契約書利率為月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不符,百分之二%為2/10000)。」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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