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債 權 人 金怡晏
債 務 人 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當事人欄中「債務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君澤」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勝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