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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債 權 人 洪綜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陳韋利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狀附二張支票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陳韋利,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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