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7214,2024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債 權 人 洪綜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陳韋利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狀附二張支票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陳韋利,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