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17號
異議人 劉育秀
即債務 人樓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31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期間應於113年7月15日24時屆滿。惟異議人於113年7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此有民事異議狀上之本院收件章日期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