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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
債 權 人 豪隆王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阿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惠文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住戶,積欠112年6月起至113年3月之管理費共計7,0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事,惟債權人僅提出存證信函,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許阿香為豪隆王朝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㈡補債務人蔡惠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⒈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
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提出債務人欠繳管理費7,000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提出催繳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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