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政南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第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祇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即頒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定有明文。
法院既祇依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在督促程序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縱使附具證物,法院亦毋庸調查(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參照)。
因此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不變更原支付命令意旨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二、聲請更正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之利息請求更正為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0.81%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請求債務人應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0.81%,機動調整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惟因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則應適用之利率自到期之日起業已確定,即無浮動或機動計息之問題,故債權人請求依浮動或機動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於法未合,原支付命令不予浮動計息,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