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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
異 議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異議人與債務人即張俊楠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
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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