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7952,2024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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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2號
債 權 人 簡睿宏

債 務 人 林宜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17,000元部分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補正,惟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17,0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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