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7955,202407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
債 權 人 高銘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娥
債 務 人 謝睿襄即睿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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