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178,2024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8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騰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黃騰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